- 首页
- >
- 人民调解>办事指南
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制度
日期:2016-12-29 浏览次数:
(一)岗位责任制度
1、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受理调处各类民间纠纷。
3、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自觉遵守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和纪律,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5、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统计、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纠纷登记制度
1、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调解员对调解的案件以及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均应进行登记。
2、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纠纷简要情况,并由登记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
3、登记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4、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实行网上办案,所有案件均应纳入诉外调解案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并与人民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管理系统进行对接,防止人民调解工作室久调不决,以及人民法院将已调解成功的案件又登记立案以充抵诉讼案件的做法。
(三)司法确认制度
1、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除以下第2条、第3条、第4条规定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将当事人的纠纷作为案件进行立案。
2、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共同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即立案,并在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后作出裁定。
3、当事人持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后达成的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下达支付令。
4、当事人持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后达成的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或变更、撤销调解协议、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回访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室对调结的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容易激化的纠纷、易反复的纠纷等应在调结后一段时间或协议履行期间进行回访。
2、回访时要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等。
3、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纠正。
(五)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 根据需要设立各种统计簿册,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2、 人民调解工作室各种统计簿册、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和统计台账。
3、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明确专人负责人们调解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和保密等工作。
4、民间纠纷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在调解事务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整理装订人民调解业务卷宗,一事一卷。
5、人民调解业务卷宗内容包括: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调解申请书;(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5)与当事人谈话笔录;(6)调查笔录;(7)证据材料;(8)调解笔录;(9)人民调解协议书;(10)回访记录;(11)其他材料。
6、人民调解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