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提示1013

日期:2017-10-13 浏览次数:

提醒:“退休”相关法律风险您必须知晓!

 

当前,部分务工人员找到工作后未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未交保险,一干数十年,等到的却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法援小助助提醒您:关于“退休”的法律规定您一定要了解,否则可能会有法律风险哦!

【法律风险】

“已达退休年龄”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1、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

2、已退休劳动者再应聘用人单位属于劳务关系;

3、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4、已达退休年龄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回放】

刘某来自四川农村,自20062月起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刘某已年满60周岁,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为他交社保,也未办退休手续,他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两年。一日,刘某上班时绊倒致骨折,因住院及治疗,三个月未能上班。用人单位扣发其三个月休息期间30%的工资。用人单位为原告申报工伤,原告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此时用人单位不但未进行工伤理赔,还口头通知原告“当天下午就不要来了”。劳动者向所在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超出法定年龄”为由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不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94566.54元。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仍属劳动关系,支持刘某关于不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伤相关费用两项诉请;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其他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小助助支招】

1、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为劳动关系;

3、在上述第2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一,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其二,超过一年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三,劳动者一旦受伤,由于没有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养老金、赔偿养老待遇损失等法律责任。

5、劳动者对其他问题不清楚的,可随时拨打江苏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进行咨询与求助。


(本稿件来自于江苏省司法厅)